接受安排到其他企业工作 赶上政策性关停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---
【事件背景】
李先生原是北京市某水泥厂职工。2003年12月,水泥厂因严重污染,政策性关停,所以与李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。
李先生认为自己是由北京某建材集团安排至水泥厂工作的,仍应视为建材集团与其存在劳动关系,水泥厂不得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,故将水泥厂和建材集团共同告上法庭,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为其安排工作。
建材集团认为自己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。而水泥厂又称,该厂属于政策性关停,并已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付了安置费。厂里已实际没有工作岗位可以安排,不可能继续与李先生履行劳动合同。
【法官释疑】
李先生只与水泥厂存在劳动合同关系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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